计件工资与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关系
作者:招聘编辑 日期:2014-10-25 浏览
  计件工资制中工人工资的计算标准为:

应发工资=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总工时)×50%×平时加班工时+(计件工资/总工时)×100%×周末加班工时+(计件工资/总工时)×200%×法定节假日工时

二、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能否不受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限制?

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数量和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发放形式。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的报酬标准。同时,在计件工资制中,用人单位也不能违反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限制而任意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而现实生活中,由于计件工资制的工作性质,劳动者常常并不像标准工时制中的工人那样每天早8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而是工作时间不固定,订单多时就多干,订单少时就少干,不论干多干少,用人单位都按照产品的件数来计算工资。那么,这种工作时间不固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加班加点?能不能不受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限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为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的,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而不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从以上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来安排工人的工作,给工人支付相应的工资。也就是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非劳动者自愿延长),超过标准工时制度的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上述“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计算计件工资单价后,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虽然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要求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计件工资制虽然和计时工资有所不同,但他们都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准计算工作时间的,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如果安排劳动者在超过法定时间外工作的,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服装厂对李明强等三人进行服装加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但是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李明强和他的妻子、妻弟在工作旺季每天都要工作十三四个小时,远远超过了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而且还没有节假日、周末休息日。因此,李明强等三人可以要求服装厂在计件工资的基础上支付他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增加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的延长工时工资支付规定调整计件工资标准,并支付李明强等三人延长工作时间期间的工资差额。

另外,服装厂的这种工作时间安排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以外,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强制性规定,还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从《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在本案中,服装厂要求李明强等三人每天工作十三四个小时,还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服装厂给予李明强等三人相应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或者还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如果服装厂虽然要求李明强等三人每天加班到十三四个小时,但都给他们支付了加班工资。那么,对用人单位能不能给予处罚?怎样处罚?对此法律并没有规定。从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来看,即使是用人单位按照加班工资支付给了劳动者,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每天加班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三个小时,即使经过劳动者同意,也是不允许的。建议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给劳动者支付加倍的赔偿金。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确定加班时间,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在有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实行计件工资制,并且规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有活儿多干,没活儿少干。每天不固定工作时间,工作多少算多少,没有低限也不封顶。当工人的工作时间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向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时,老板却以计件工资没有固定时间也没有加班为由,拒绝支付。那么,老板的说法有道理吗?

用人单位的这种说法是混淆了工资发放形式(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和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计件工资制想当然的认为是不定时工作制,这是完全错误的。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发放的形式,它按照工人完成的合格产品的件数来确定工资数额,与计时工资制是对应的。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有关工作时间的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实行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采编:桐城网;稿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