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不同意,单位能否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作者:招聘编辑 日期:2014-10-24 浏览
    从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近日他们审理了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一员工在工作中未能够通过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决定将此员工开除,不过该公司工会建议给予该员工一次机会,那么到底该听谁的呢?该员工李某某把此事提交了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某与某大型超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是 肉品部主管。2013年2月至11月,李某负责的肉品部,在超市不定期检查中,被发现有过期肉制品未下架或生产日期打印错误等情况已达三次。根据超市内部管理规定:“在抽查中,生鲜食品部(含肉品部、蔬果部)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错误的,将解除与该部主管的劳动关系”,超市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然而,超市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时,工会的意见是:“处理过重,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超市经研究未采纳工会意见,依然以李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 ,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再次告知工会。解除通知依法送达李某。李某不服,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超市未经工会同意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某诉称:工会不同意,超市无权解除劳动关系。超市辩称:超市规章管理制度系 合法产生,李某在入职时不仅参加了员工培训,还领取了载有规章管理制度的《员 工手册》,对超市的规章制度熟悉。由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超市的规章管理制度, 超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的规定, 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经过审理,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超市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超市也履行了《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 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 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虽然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不是让工会审 批,这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程序。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超市认为正确的,应 当予以采纳;如果超市认为工会提出的不同意解除理由不成立,仍然不影响单位作 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据此,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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